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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
消费者要多留心快递业的新规范
发布日期:2010-06-17 09:54:58 浏览数:1396 来源:互联网
除信件寄递,从事快递业务无须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审批,几乎没有市场准入门槛。快递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便利社会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快递消费投诉与纠纷,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首度正式规范了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新法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且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目前,镇江市在业的快递企业有20余家,均在新《邮政法》2009年10月1日实施前已设立登记。为了净化快递市场,规范企业登记,工商局与邮政管理局联合要求:一,企业应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该法施行前已登记的从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办理取消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对其其他登记不予办理。已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2010年10月1日起限制办理除取消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二,统一经营范围用语,登记机关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分别核定为“省内经营快递业务”“跨省经营快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三,快递企业只能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凡超越经营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近期,工商部门将采取电话联系、投递挂号信等方式通知现有的经营企业尽快申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规范注册登记。同时,也将以2009年度企业年检为契机开展快递市场清理与规范。工商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选择快递时,应多留心注意甄别,手续完备、依法登记、信誉良好的企业才能保障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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