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为首页
欢迎来到
运友网(徐州物流)
-物流信息交易平台
如何加入运友网?
徐州物流客户端
信息
货源
|
车源
|
物流人才
专线
|
快递
|
物流人物
资讯
新闻
|
园区
|
物流案例
知识
|
仓储
|
政策法规
商机
徐州货车交易
徐州工程机械
黄页
物流公司
下载专区
服务
园区建设
网站建设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航空运输
> 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航空运输
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02-23 03:14:28 浏览数:1113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各航空运输企业(包括机场、航站和销售代理人,下同)。
第三条 罚款项目
(一)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内航空客、货运价,扰乱航空市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向旅客、货主收取劳务费、手续费或提高收费标准,除应将非法收取费用退还旅客、货主外,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航空运输规章制度办事,失职、渎职,造成三等(含三等)以上运输事故,除按规定向旅客或货主赔偿外,按事故等级罚款:
一等事故: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等事故: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等事故:处以五千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如航空运输企业不及时认真地查处,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局报告,一经发现,加倍罚款。
(四)不按规定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仓库保管和运输期间行李、货物丢失或被盗。除按规定赔偿外,按第(三)项规定罚款。
(五)在代理国内航空公司销售业务时,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吨位,又有客、货情况下,不出售客票或收运货物,造成人为的航班缺载,使被代理的航空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按损失金额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旅客、货主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除由责任单位赔礼道歉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由于企业管理不善,企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个人非法所得款额或实物价值的十倍向该人员所属企业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三万元。
1。内外勾结,倒卖客票;
2。利用职权,向旅客、货主索贿受贿;
3。私分、偷拿机上供应品。
第四条 罚款办法
(一)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在其管辖地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处罚。
(二)民航局认为是特别案例的,可直接实施处罚。
第五条 被罚款项的出处与用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罚款。
第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民航局申请复议。民航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仍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起施行。
前一篇:
航空特种货运的操作
后一篇:
航空运输业的安全扫描
推荐栏目:
货车新闻
|
仓储
|
海运
|
空运
|
陆运
|
成本与绩效
|
物流搬运与控
|
物流管理
|
工程机械新闻
实战操作案例
|
保税区
|
面试宝典
|
客户访谈
|
专家访谈
|
会员文章
|
物流专题
|
物流案例
展会信息
|
货车新闻
|
防骗手册
|
法制课堂
|
政策法规
|
运友案例
|
生产物流
|
规划招标
|
园区新闻
配送中心
|
物流发展
|
园区推荐
|
案例分析
24小时点击量排行
EastFax传真系统在物流业的应用
托运货物如何办理保价和保险
中国钢企为何玩不转物流
大田现代物流业强劲发展
铁路上半年客货运输
现代物流管理十大趋势
交通运输业补贴政策
多个区域规划获批聚焦海西板块
物流配送站加盟政策
卡特彼勒中国区人事任命 陈其华掌管全
实用工具
·
在线翻译
·
天气预报
·
交通违章查询
·
公交查询
·
列车时刻
·
航班查询
·
快递查询
·
票务查询
·
移动话费查询
·
联通话费查询
·
固定电话查询
·
手机号码查询
·
电话区号
·
邮政编码
·
在线地图
·
常用电话
·
酒店查询
版权所有:徐州运友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77
苏ICP备05046738号
邮箱:xzyy56@163.com 电话:0516-87730925、0516-837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