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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课堂
    配货超载被罚款谁埋单?
    发布日期:2011-03-26 11:31:12 浏览数:2310 来源:运友网
    原告某网架厂与被告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王某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在送货时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随后,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重量16.8吨。在运输过程中,货车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发货方网架厂从起运地点即脱离了对其货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货的可能性。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罚款与原告货物超载存在因果关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架厂货物存在超载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罚款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王某与网架厂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交货方式履行义务。其未在指定时间将货物交与收货人,而是在控制网架厂货物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将货物拉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索要运费7000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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