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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运
    列车晚点损害消费者权益 理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06 10:24:08 浏览数:2484 来源:运友网
    上周六小编从工商总局获悉,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引来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

      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将有关原规定修改为“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这意味着,如果乘普通列车的旅客没赶上列车,其车票将作废。

      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民事关系,铁路部门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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