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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运
    铁路霸王条款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0-12-03 10:42:32 浏览数:2440 来源:运友网
    铁道部规定普通列车乘客迟到将不允许改签,但是动车乘客保留改签,新规被指造成普通列车乘客与动车乘客的不平等地位。“误票不改签”属于“格式条款”,铁路部门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乘客协商,使乘客利益受到侵犯。

      没有立法体系超脱的掣肘,没有多方利益博弈,没有民众参与讨论,没有全方位的社会监督,“霸王条款”只能越走越远。之前普通车在开车两小时后可改签,已被公众认为是“霸王条款”,毕竟确保了旅客利益不因临时变动行程而受损。如今,无论动车组还是高铁,普通乘客不堪票价之高屡受质疑,乘客“被动车”、“被高铁”状况屡见不鲜。修改后的新规又“甩掉”了普通列车的乘客,铁路部门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暴露无遗。在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缺失的背景下,乘客的选择权和更改权完全丧失,使本来双方都无损失的“变通”转向了由旅客一方为此埋单。而且,客观上制造了乘客之间的不平等,助长了社会歧视。

      将铁路新规置于商业合同的框架之内来讨论,笔者不敢苟同。铁路是广大纳税人出资修建的,手中掌控的制度、资源,包括由来已久的垄断地位都是国家给的,铁道部门的公益性应该是第一位的。因此,制定和修改任何规则,都必须在坚持公益原则之下再谈与市场接轨。应将铁路规则纳入国务院行政法规,以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种种弊端。此次铁道部修改后的所谓“新规”,就是将动车组当作“摇钱树”,背后的利益驱动不言自明。 涉及到数亿人出行的铁路规则,由铁路一家自说自话,看似“无懈可击”,却是明摆的“霸王条款”。铁老大自个定的规矩自然是自个说了算,广大乘客质疑的火车晚点,铁老大是否赔钱,显然是对牛弹琴,与虎谋皮,部门立法的“优越性”可见一斑。必须提升部门规章的位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接受人大的审查与民众的监督,才能防范立法上的“我的地盘我做主”。

      应让铁路运营规则更多更细化地接受“立法法”的规制。 “立法法”除了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原则外,还专门规定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铁路运营规则上升为行政法规,就能保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集民意。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公民与任何组织之间的权利对等乃宪法要义,也是公民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只有将铁路规则提升为行政法规,置于更高层次法律监督和利益博弈的平台,才能做到立法上尊重民众基本权利,提升人性化举措,在服务乘客和有序运营上找到契合点,最终取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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