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航空运输 > 中国迫切需要定制《航空法》 跳过导航链接
    航空运输
    中国迫切需要定制《航空法》
    发布日期:2010-11-24 10:47:03 浏览数:2048 来源:运友网
     

    由于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规,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重大问题难以解决,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由于空域属于国家资源,空域分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调整。我国航空领域现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于调整范围限于民用航空,不能对空域管理进行全面规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空域分类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性问题,明确空域类别、管理体制、服务标准,简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序,保障通用航空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

      通用航空多是“低空、慢速、小目标”的低空飞行,航空器种类繁多、性能差异大、可靠性低,作业范围广、任务性质复杂,受环境因素影响大、保障手段不足,用户数量多,人员配置、组织教育薄弱。随着通用航空的不断发展,如果不能理顺其管控体制,必然会带来不明空情增加、危及重要目标安全隐患增多、空中恐怖活动风险加大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未将限制使用空域和公共活动空域进行区分,空防必须对所有空域目标进行全程监控,客观上增加了空防安全压力。我国现行的《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管制条例》虽然列举了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应当予以处罚的违规情形,但对于惩处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惩罚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

      通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在某些局部问题上有矛盾,但在国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为正确处理发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关系、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层面的《航空法》,才能解决当前《民航法》《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法解决的空管安全和空防体制问题,集中空防资源保证重点目标空中安全,同时确立查处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确保国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突破现行法规的限制,制定《航空法》,从法律层面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国家意志加以明确,是实现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各行业、国家应急救援、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根本途径。为此,建议将《航空法》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


版权所有:徐州运友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77 苏ICP备05046738号
邮箱:xzyy56@163.com 电话:0516-87730925、0516-837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