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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西省邮政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10-07-13 02:48:57 浏览数:1709 来源:互联网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山西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和报告,网购中的快递企业要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成为其中的一大亮点。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快递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服务。但是丢件、拆件、不按时送达等很多令人头疼的问题困扰用户。对此,《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办理。而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冒领、私拆、扣留、隐匿、毁弃快件。不得扣留、故意延误投递快件,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冒领、私拆、扣留、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或者贪污、冒领用户款物,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留或者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的,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的,擅自中止快递业务的,将可能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或者未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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