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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运进口设备装卸时受损
    发布日期:2011-04-15 11:00:06 浏览数:2104 来源:运友网
    为将一套从荷兰定制的设备运回国内,长飞公司与速递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不料在机场装卸货物时,设备发生破损。在保险公司赔付后,长飞公司将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经过市一中院法官精心审理,这起典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日前宣判,被告速递公司被判赔偿原告保险公司89420特别提款权,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请未获支持。

      2001年,武汉长飞公司与荷兰一家公司订立贸易合同,购买扩产设备一套,货物重量达数吨。由于货物昂贵且路途遥远,长飞公司对这些设备投保了航空货物运输条款项下的一切险种。

      为运输这批设备,长飞公司与速递公司订立运输代理协议,约定由速递公司作为承运方将设备运至武汉。承运方应保证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如因承运方地面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货物丢失等,由承运方负责赔偿货物损失。随后,速递公司又将这笔业务分成两段,其中荷兰到上海的航空运输由康捷空公司承担,从上海到武汉的陆地运输由浦东汽运公司负责。

      空中之旅尚且顺利,但装车交接时却出了岔子。2001年7月28日,设备运抵虹桥机场,浦东汽运公司到康捷空公司在沪空运进口货物代理锦海捷亚公司的虹桥进口仓库提货。锦海捷亚公司仓库工作人员将两辆铲车开至装货场地,从同一侧将货物从平板车上挑起。然而,就在浦东汽运公司的卡车打开边栏板准备装货时,货物突然从铲车上翻下,货箱里边渗出液体,木箱底部发现有玻璃、陶瓷及耐热材料碎片。

      经鉴定,设备发生残损系锦海捷亚公司运输操作不当所致,由于设备损坏严重,已无法使用,长飞公司只得将设备再次运回荷兰原生产厂家修理,先后共支付运费、修理及更换部件费共计61万余元人民币。

      2002年5月,长飞公司向速递公司索赔。随后,保险公司先后两次赔偿了损失61万余元,长飞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设备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让给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将速递公司等三被告诉至法院,追偿设备损失及利息共计62.6万余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长飞公司与被告速递公司之间订立有效的运输合同,速递公司应按约将长飞公司之机器设备安全、及时地运送至长飞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被告速递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应该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无论是哪一段的具体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长飞公司交由速递公司运输的货物在途中发生毁损,速递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本案中,受损货物重量为5.26吨,参照国际惯例,并尊重被告意愿,合议庭采用每千克货物17特别提款权的计算标准,认定速递公司的责任限额应为89420特别提款权。由于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超出了这个限额,故速递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89420特别提款权。对于自己的损失,速递公司可向康捷空公司等另行追偿。据此,合议庭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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