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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海运运价新办法12月1日实行
    发布日期:2010-12-03 10:56:00 浏览数:2409 来源:徐州物流
    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市场健康发展,由交通部制定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规范部分无船承运人通过套约,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

      “一些无船承运人紧急时刻为了冲量,以便来年能拿到更好的价格合约,而采取‘零运价’‘负运价’等不正当行为。”新区某货代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不过无船承运人都不会做赔本的生意,各种名目繁多的附件费才是他们真正的利润来源。”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欧美航线运力比较稳定,价格也相对稳定,而中日、中韩等短途航线常常运力过剩, “零运价”“负运价”的情况频发。

      新区多家货运代理负责人均表示,采取这种零运价或负运价的方式揽活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严重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和正常运价水平,使行业陷入低价的恶性竞争之中。同时,这种负运价或零运价将影响船务代理企业服务质量,增加了行业风险。

      据了解,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对违反规定的,要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经营资格、没收保证金、责令修改有关协议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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