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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贸易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10-11-12 10:18:05 浏览数:2274 来源:运友网
    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57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取消异地付汇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

      为保障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各进口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签署并向外汇局递交《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可登录外汇局官方网站www.safe.gov.cn,查看《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1并下载确认书文本),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二是于11月20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外汇局政务大厅领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管理员密码。三是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进口付汇历史数据清理工作,到外汇局打印未核销清单,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销工作,对于不能按期核销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有效单证。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进口企业根据外汇局分类监管要求,登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办理业务处理及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028-85261443,技术咨询电话:028-85261814。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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