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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扩大闽台专利交流合作 鼓励闽台物流合作
    发布日期:2010-10-05 03:26:57 浏览数:1322 来源:运友网

    福建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先行先试,扩大闽台专利交流合作。《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对闽台开展物流交流合作作出了多项的具体规定。据悉,该条例是大陆首部为物流业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福建将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
    加强闽台物流合作为该条例最大亮点。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到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条例还规定,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此外,同时鼓励、支持福建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支持福建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例明确规定,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条例指出,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制定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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