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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发展
    福建将在全国率先立法 促进物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0-05-26 04:59:04 浏览数:1538 来源:互联网
    东南网3月24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近年来,随着福建省产业的发展壮大,物流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信息化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物流通道逐步形成,福建省物流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8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达2.33万亿元,增长11.9%;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3.19亿元,增长9.4%,进入中国百强物流企业的有11家。
    然而,福建省物流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物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生产企业外包物流业务程度低;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物流设施配套建设、各种运输方式需进一步完善;高级物流人才缺乏等。因此,从立法层面上促进福建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

      24日上午,《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与建设、培育与发展、扶持与保障、闽台交流与合作、附则等部分组成,规定了多条利好政策促进物流业发展。据悉,这将是国内首部地方物流立法。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发展物流业。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条例(草案)》对物流业用地亦作出了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规划物流业用地。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物流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

      《条例(草案)》鼓励支持闽台两地物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对台湾企业投资的物流项目用地可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支持福建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
     声音:

     发展物流业对提升海西地位意义重大

      大力发展物流业,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和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赋予福建省发展闽台物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中,明确发展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并将厦门定性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将福州定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为福建省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昌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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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福建省还将安排资金支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鼓励商贸企业加快配送中心建设。融资服务业将加强典当业规划管理和新增典当行准入工作;安排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鼓励、扶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闽港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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