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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即时播报】不满“猎头”推荐的“全国仓库经理”
    发布日期:2010-03-18 06:17:57 浏览数:1577 来源:新民网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录用“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后,却感到不满予以辞退。故要求“猎头公司”按约定继续介绍人才,却不得下文,于是,物流公司要求“公司”返回服务费并双倍支付定金。因“猎头公司”已提供了人才推荐服务,即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猎头公司”返还物流有限公司定金6048元,并驳回物流公司诉请返还服务费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要求继续推荐遭冷遇
    2008年8月27日,物流公司与“猎头公司”签订《招才猫招聘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猎聘仓库经理1人,对于未列出的职位或者临时增加的职位,只要物流公司采用了推荐的人才,均按该合同条款执行。条款约定每个职位成功推荐人才后,猎头服务费不低于20160元,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物流公司须支付服务费及服务费30%作为定金。“猎头公司”收到定金后即正式启动工作为物流公司服务,如因客户原因而取消该职位的招聘,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一年。
    2008年10月20日,物流公司向“猎头公司”推荐的仓库经理人选陈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担任全国仓库经理一职。之后,物流公司支付服务费20160元和定金6048元。2008年12月30日,物流公司对陈先生发出退工单并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同日,向“猎头公司”致函,告知陈先生未通过三个月试用期,要求“猎头公司”依合同继续推荐。由于“猎头公司”不可置否,物流公司又于去年3月24日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依约履行合同。但“猎头公司”仍不予理睬。为此,物流公司将“猎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20160元并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2096元。
    辩称用人单位失诚信
    “猎头公司”不同意诉请。辩称已终止了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原因是在2009年春节期间,受推荐的陈先生打电话告知,物流公司不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办理社保,且工作地点要从上海变更到重庆,工作内容也要从仓库经理变成做销售。另外,物流公司实际向陈先生支付的月薪是2万元,不是所称的8000元,目的中为了减少支付服务费。因此,物流公司如要求再行推荐人选,应另行支付服务费。
    猎头公司未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在物流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后,“猎头公司”即启动人才推荐服务工作,推荐的案外人陈先生也已录用。之后,物流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辞退陈先生后,依合同约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猎头公司”接报告后则应继续免费推荐人选。然在诉讼中,物流公司虽提供了同日发给“猎头公司”的函件,但物流公司并未能证明已有效送达,因此,物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了辞退陈先生的书面告知义务,物流公司认为“猎头公司”在其辞退陈先生后未向其继续免费推荐人选,其行为构成违约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请,难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物流公司支付的6048元中,定金应为4032元,另2016元应属于预付款性质。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况下,预付款应予返还,而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则应视双方的履约情况而定。现“猎头公司”已依约提供了人才推荐服务,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且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然,“猎头公司”认为定金不予退还的主张亦与合同约定不符,现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猎头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实际履行中物流公司取消了职位招聘,因此,收取的定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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