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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宝典
职场“隐孕族”的苦恼
发布日期:2011-12-15 10:01:43 浏览数:1891 来源:运友网
当前生活压力大,除了“穷忙族”“隐婚族”“跳蚤族”外,又诞生了一个新族类——“隐孕族”。
女性驰骋职场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因为女性生理、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很多用人单位针对女性有类似于“两年之内不能怀孕”的规定,女员工为了避免因怀孕而影响自己的事业前程,只好隐瞒自己怀孕的情况,仍像往常一样工作,这就变成了“隐孕族”。“隐孕”是继“隐婚”之后女职工为保留自己的工作不得不采取的又一无奈之举,专家表示:有这样的规定的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很多用人单位有类似规定,不仅局限于私企、外企,许多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也有这样的规定。一些人为进入到事业单位系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而那些已婚的女性也都战战兢兢,一旦怀孕,只好做一名“隐孕族”。
据了解,“隐孕”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其危害却不能小视。一位医生说,女性在怀孕期间,身心都需要一个较宽松的环境,工作繁重、精神压力过大,不利于母婴的健康,严重时甚至有可能导致流产。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女性员工在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都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例举,而四十二条则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类似“两年之内不准怀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更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以 “违反公司用人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如果公司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寻找其他理由变相辞退,女职工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地址:
http://www.56856.cn/news/14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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