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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管理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1-11-21 10:21:34 浏览数:3519 来源:运友网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010年12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发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正常的租赁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新出台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有如下特点:一是体现了鼓励商品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二是严格规范了房屋分割出租行为。《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三是维护了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四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在加强租赁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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