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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首批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发放
    发布日期:2011-08-10 11:10:04 浏览数:2102 来源:运友网
    频频发生的车祸中,肇事司机一旦逃逸,伤者的医疗费常常没有着落。而现在,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有效改观。昨日,市财政局、交巡警支队、金融办、卫生局、保险协会、农机局、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紫金保险公司昨联合向10起车祸中的受伤人或救治医院分别发放了救助金。据悉,这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发放的首批救助基金。

      多起事故分别产生费用

      2011年5月14日15时许,袁高氏步行至省250公路邳州铁富镇供电站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袁高氏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警方至今尚未侦破。死者儿子精神病住院,家里只有一个12岁的小孩,这个家庭因车祸陷入困境。

      2011年6月26日,王某乘坐董某的电动车在邳州市省250公路同赵某的汽车相撞受伤,在邳州人民医院治疗。72小时内治疗费用37181元,超过交强险限额,双方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垫付27181元。

      这是我市公布的首批10起路救案例中的两例。在昨日上午举行的我市首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发放仪式上,10起案例中的受害人分别获得1160元到27181元不等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救助金。

      至此,我市第一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成功发放,标志着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开始正常运作。

      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死亡人员最高赔5万元

      据介绍,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报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

      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
      对符合救助基金受理条件的,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步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

      第三步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备注:

      邳州、新沂、睢宁、沛县、丰县的道路救助服务点设在当地交巡警大队院内,与事故处理科在一起办公,方便当事人申请救助基金。
      贾汪区的道路救助服务点设在大吴镇鹿庄车辆管理所院内。

      市区、铜山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到位于泰山路积翠新村9号的紫金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救助服务办公室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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