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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3 10:40:44 浏览数:4051 来源:运友网
厅公路字〔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要求,部定于今年6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增强公民爱路护路意识,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活动内容
以2011年6月1日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为起点,动员和部署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工作,启动《条例》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期间,各地要在收费站、道班(工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政务审批窗口、办案大厅、货物站场等地以及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行政村公开栏等公共宣传载体上,发布、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和挂图,发放宣传手册,在报刊杂志开设专栏、专版,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介进行集中宣传。
为方便群众了解《条例》,增强宣传效果,部公路局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整理出100条宣传标语口号(见附件),并委托中国公路杂志社编印了系列宣传挂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插图读本,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宣传和培训工作需要在活动期间张贴和发放。中国公路杂志社联系人:王丹;电话:010-84990709、84990610(传真)。
(二)各地要在超限检测站、收费站、穿集镇路段、货运站场等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路段、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讲解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三走进”活动(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村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法律知识。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公路保护工作动态,组织有关媒体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典型违法行为进行专题报道、连续报道,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部公路局组织制作了公路保护公益宣传片,近期将在中央主要媒体播放。
(四)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发表讲话、署名文章等,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座谈、视察、现场监督等方式监督和指导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推动《条例》宣贯工作深入开展。
(五)各地要通过集中学习、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条例》,把握内涵和实质,用《条例》指导工作实践。活动期间,部将组织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各地要把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宣传经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注重实效。各地要发挥资源优势,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载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活动期间,中国交通报社将在报纸和网站开设专栏,对各地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各地可将宣传月活动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发送至中国交通报社,以便及时报道。中国交通报社联系人:彭燕;电话:010-65293617;电子邮箱:py@zgjtb.com。
(三)及时总结,报送信息。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7月15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总结材料报部公路局。部公路局联系人:丁建、吴春耕;电话:010-65292751、65292752、65292781(传真);电子邮箱:zcbb@mot.gov.cn。
附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口号.doc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文地址:
http://www.56856.cn/news/13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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